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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时间:2021-01-18 09:10:01 点击:

【编者按】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同时根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公告内容】

2020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第369号,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废止了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第369号公告附件内容】

提示:橙底色标注为新增兽药名称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修订《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第1312号公告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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